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62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告 吳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足憑,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