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654號原告 廖子惠
林信耀 林郁靜 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琦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國瑛 、 葉根生 、 林筠婕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零貳萬零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叁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