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5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嘉祥選任辯護人黃重鋼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詠嵐 律師被告 李彬豪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13頁倒數第7、8行及倒數第10行關於「羅嘉祥」之記載,應更正為「 陳裕強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已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13頁倒數第10行關於「....」,自不能以『羅嘉祥』、....」及倒數第7、8行關於「....,是證人『羅嘉祥』、....」,顯係「陳裕強」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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