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62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威通信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