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0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0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0350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乙○○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另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其聲請狀並未表明請求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其聲請自非適法,依首開法條之規定,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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