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5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威通信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董事身份與公司間委任關係不存在,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繳裁判費3,000元。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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