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維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調偵字第2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T恤貳拾貳件(保管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一○六年度保管字第二一七三號)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249號被告黃維廷違反商標法案,經緩起訴處分1年期滿,所查扣之仿冒哆啦A夢T恤22件(詳該署106年度保管字第2173號扣押物品清單),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一)被告黃維廷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3月13日以107年度調偵字第2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8年4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
(二)扣案之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T恤22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保管字第2173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鑑定結果為侵害商標權人即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各1份、現場及扣案T恤之照片8張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02
2號卷第14至16、20至22、23、31至34頁;107年度調偵字第249號卷第21頁),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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