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0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4003號原告合富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富 訴訟代理人 黃慧仙 律師複代理人 黃啟銘 律師被告玉山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07年度訴字第1428號),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貳拾捌萬陸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為被告供擔保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貳仟貳佰貳拾陸元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於還款計劃協議書(下稱系爭還款協議書)約定:「如本還款計劃產生爭議時,甲方(即原告)有權向所在地之法院起訴。」等語(見桃院卷第6頁),而前述「所在地」即指甲方即原告之公司所在地之事實,復據原告於民國107年6月19日當庭陳明在卷(見桃院卷第16頁),則原告之公司所在地既在本院轄區內,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亦有所明定。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16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時原僅係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其所積欠之貨款(見桃院卷第3頁),嗣其於106年6月19日當庭追加兩造所簽立之系爭還款協議書為請求權基礎(見桃院卷第18至19頁)。經核原告前開所為請求權基礎之追加,應屬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而為,在證據資料之利用上具有一體性,依訴訟經濟原則,自宜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審理,藉以一次解決本件之紛爭,揆諸前開說明,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終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100年4月起陸續向原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聚脂薄膜,迄至104年8月25日止尚欠原告共計新臺幣(下同)1,002萬739元之貨款未償。嗣兩造於104年8月26日簽立系爭還款協議書,約由被告就上開未償貨款,自104年8月起至同年11月止按月支付40萬元;另自104年12月起每月支付80至100萬元。詎被告於105年12月30日後即未再還款予原告,迄今仍積欠原告609萬886元之貨款未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及系爭還款協議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前開款項其中528萬6,677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28萬6,6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屬相符之系爭還款協議書、原告第一銀行活期存款存摺明細、存證信函、統一發票等件影本為證(見桃院卷第6至9、22至42頁),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及系爭還款協議書,請求被告給付5,286,6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7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詹玗璇附表┌──┬───────┬──────┬──────┬──────┐│編號│品名│數量│金額│統一發票編號│││││(新臺幣)││├──┼───────┼──────┼──────┼──────┤│1│南50×1230│516.6kg│368,159元│VG00000000│││南75×1240│781.2kg│││││南50×1400│1,176kg│││├──┼───────┼──────┼──────┼──────┤│2│PT60188×1080│227.4kg│37,009元│VG00000000│││││││││││││├──┼───────┼──────┼──────┼──────┤│3│南50×1070│2,696.4kg│1,195,048元│VG00000000│││南50×1060│2,671.2kg│││││南50×700│2,940kg│││├──┼───────┼──────┼──────┼──────┤│4│南50×700│5,292kg│750,141元│VG00000000│││││││││││││├──┼───────┼──────┼──────┼──────┤│5│南50×1400│4,704kg│676,670元│VG00000000│││││││││││││├──┼───────┼──────┼──────┼──────┤│6│南50×1400│2,058kg│888,130元│VG00000000│││南50×700│4,116kg│││││││││├──┼───────┼──────┼──────┼──────┤│7│南50×1070│4,494kg│1,158,798元│VG00000000│││南50×1060│3,561.6kg│││││││││├──┼───────┼──────┼──────┼──────┤│8│南100×1070│1,797.6kg│1,075,541元│VG00000000│││南50×1070│2,247kg│││││南50×1060│2,671.2kg│││├──┼───────┼──────┼──────┼──────┤│9│離50×670│4,020㎡│82,310元│VG00000000│││││││││││││├──┼───────┼──────┼──────┼──────┤│10│南50×1060│890.4kg│120,605元│VG00000000│││││││││││││├──┼───────┼──────┼──────┼──────┤│11│離25×1360│16,320㎡│222,768元│VG00000000│││││││││││││├──┼───────┼──────┼──────┼──────┤│12│南100×1070│3,145.8kg│611,072元│VG00000000│││││││││││││├──┼───────┼──────┼──────┼──────┤│13│南50×670│2,010㎡│41,155元│VG00000000│││││││││││││├──┼───────┼──────┼──────┼──────┤│14│南100×680│856.8kg│166,433元│VG00000000│││││││││││││├──┼───────┼──────┼──────┼──────┤│15│南50×1070│2,247kg│452,995元│XQ00000000│││南100×1070│898.8kg│││││││││├──┼───────┼──────┼──────┼──────┤│16│南50×1060│2,671.2kg│330,962元│XQ00000000│││││││││││││├──┼───────┼──────┼──────┼──────┤│17│南100×700│1,176kg│228,438元│XQ0000000│││││││││││││├──┼───────┼──────┼──────┼──────┤│18│南100×700│588kg│126,567元│XQ00000000│││││││││││││├──┼───────┼──────┼──────┼──────┤│19│南100×1070│2,696.4kg│800,097元│XQ00000000│││南50×1060│1,780.8kg│││││南50×1070│449.4kg│││├──┼───────┼──────┼──────┼──────┤│20│南100×1070│3,595.2kg│698,368元│XQ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