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25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2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259號原告 李宜珊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民國(下同)110年9月11日竹監裁字第50-ZBA354587號、第50-ZBA354587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⑵又依同法第105條、第57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及住居所【即記載原告、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及住居所】,原告起訴狀未載明原告及住居所、被告及其代表人住所;查本件應以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為被告,並表明代表人姓名 吳季娟 (所長);⑶另原告起訴時亦未記載應為之聲明(即應撤銷何處罰處分),本件原告若不服者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10年9月11日竹監裁字第50-ZBA354587號、第50-ZBA354587號裁決,則應撤銷者為該二份裁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並補正原告及住居所、被告及其代表人暨住所、應為之聲明,並於補繳補正時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逾期不補繳補正及提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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