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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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58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宏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10年度原易字第5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已認罪,深感悔意,家中有年邁母親待撫養,家中長子因肝硬化昏迷無法自行照料,請求交保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羈押之被告,有㈠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101條之1第1項羈押者,不在此限。㈡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㈢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
4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楊宏隆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7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該案件經本院於110年10月12日以110年度原易字第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3月。查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強盜、搶奪、贓物等財產犯罪及施用毒品前科紀錄,最近一次有期徒刑執行係於109年9月21日假釋出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顯見被告如同多數施用毒品者,往往因缺錢購毒而涉險犯下財產性犯罪,又被告於前次出監後,相隔8月餘即於110年6月9日犯下本案,且現因施用毒品,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於110年9月29日繫屬於本院,足認其未戒除毒癮,仍有反覆實施竊盜等財產犯罪犯行之虞,若交保在外,其再實施同質犯罪之可能性甚高,是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為維護社會治安及避免有無辜民眾再度受害,本院認被告仍有羈押必要,此外,被告亦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應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本件聲請具保後停止羈押核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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