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08號上訴人 黃品睿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林致佑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6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品睿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品睿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0日以109年度訴字第60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該判決於111年6月7日付郵送達,經被告同居人即被告之妻 李宜蓓 代收,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六第385頁);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同月23日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茲依前揭規定,限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曾思薇法官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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