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864號債權人 張文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鎰勝有限公司吳美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臺端聲請狀後附支票影本所示,支票簽發人為鎰勝有限
公司,請具狀釋明得向債務人吳美蘭請求支付命令之法律依據為何?若債務人吳美蘭為背書人,應提出支票背面影本,若為誤繕,應具狀撤回對吳美蘭之請求。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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