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徐慧媚 被告足成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1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原告提出其借款予宏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據(如借據、借款契約)。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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