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17號107年度附民字第120號107年度附民字第131號107年度附民字第136號原告 劉孟潔 訴訟代理人 劉雄蘭 原告 楊淑合
陳雲儀 黃寶猜 被告 張宇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0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劉孟潔、楊淑合、陳雲儀、黃寶猜對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05號,被告張宇庚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吳育汝法官黃逸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