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97號原告 鄭美玉 被告 張水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謝其達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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