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原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訴字第42號
105年度聲字29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敬智選任辯護人羅國斌律師被告李麗雲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 陳云蘋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 律師
張淑琪 律師 鄭謙瀚 律師被告 朱傳富 選任辯護人 黃燕光 律師被告 謝福利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被告 陳賢桂 選任辯護人 林克彥 律師被告 張群帷 選任辯護人 江健鋒 律師
宋永祥 律師 謝尚修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一百零五年九月九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案號欄關於「105年度聲字第291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度聲字第2918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丁智慧法官湯有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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