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傑銘選任辯護人徐翊昕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周威君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傑銘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月貳拾伍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傑銘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60號),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雖坦承有於案發時間到案發地點,並與同案被告 曾錦伸 、 吳耀彬 、 劉信宏 等人毆打被害人 李政文 ,惟就有無殺人犯意及與其他同案被告間之犯意聯絡部分,與其他同案被告之陳述不一,仍屬否認本案犯行,但有同案被告曾錦伸及卷內書證、物證可資為證,因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目前無固定居所,有羈押之原因,且覓保無著,有逃亡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
105年5月25日裁定准予羈押,並於同年8月22日裁定自105年8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經查,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罪嫌,業據同案共犯曾錦伸、吳耀彬及 劉政宏 等證述綦詳,並有證人即被害人李政文、證人 何遠興 、 葉宗益 、 陳冠偉 、 文鴻皓 、 廖孝諭 等人之證言可資佐證,並有卷附之書證、物證等在卷可稽,堪認被告所涉殺人未遂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復經通緝到案,且覓保無著,顯有逃亡之虞:又一般人犯重罪後,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堪可預期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較高,國家刑罰權確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是有相當理由堪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所犯為殺人未遂之犯罪,對社會危害甚鉅,衡諸比例原則,本院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與必要仍繼續存在,從而,本件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5年10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王碧瑩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