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215號聲請人 易啟穎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固定有明文。又拋棄繼承權者,須確有拋棄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之意思。
二、本件聲請人中度精神障礙,有身心障礙手冊足憑,在本院調查時,完全沒有反應(有非訟事件筆錄足參),難認其有為拋棄繼承之意思,是其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