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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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2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宜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勇箴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2,4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