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930號聲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理人 高鈺雯 關係人 林俊寬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王順合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第十六行主文欄中關於: 陳鳳松 之遺產,應更正為:「王順合」之遺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明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