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侵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強制猥褻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榮富指定辯護人羅清溪律師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9540號、108年度偵字第2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榮富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榮富因涉犯刑法第226條之1強制猥褻殺人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復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2月20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同年5月20日、同年7月20日、同年9月20日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張婉寧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