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23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勇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宜芳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4,0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