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交簡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0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哲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應補充附件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壹份(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缺漏,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侯驊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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