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解除套繪管制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9號原告 王景春 被告 王景生
王慧美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套繪管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1,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復未陳報被告王景生所使用之違章建築占用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面積範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110年4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上開地上物占用之概略面積及位置圖,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