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簡上字第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簡上字第233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哲廷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
1日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08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8年度偵字第2642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李哲廷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過失傷害人罪,並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加重其刑,再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規定減輕其刑後,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為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經核認事用法、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犯罪事實部分「致其受有腦震盪、臉部撕裂傷(2X0.1公分)、頭皮撕裂傷(3X0.1公分)、腰部挫傷、胸壁挫傷、右側髖部及大腿挫傷、右側膝部挫傷等傷害」應補充為「致其當場受有腦震盪、臉部撕裂傷(2X0.1公分)、頭皮撕裂傷(3X0.1公分)、腰部挫傷、胸壁挫傷、右側髖部及大腿挫傷、右側膝部挫傷等傷害,經送醫治療後發現其右膝挫傷併前十字韌帶斷裂、右膝內外側韌帶受損、內側半月軟骨破裂、左肩挫傷併肩轉肌裂傷」;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108年7月11日清泉醫院診斷證明書」外,餘均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曾彩霞於本件車禍後前往清泉醫院就診,發現尚受有挫傷、右側膝部挫傷等傷害,經送醫治療後發現其右膝挫傷併前十字韌帶斷裂、右膝內外側韌帶受損、內側半月軟骨破裂、左肩挫傷併肩轉肌裂傷之傷害,而告訴人車禍受傷後行動不便、無法工作營生,被告迄今未支付任何醫療費用,且未為聞問,造成告訴人承受精神上及經濟上之負擔,難認其犯後態度良好,原審判決未及審酌告訴人於就診後發現之上開傷害,僅從輕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尚屬量刑過輕而未能收教化之功,難認已與被告之犯罪情狀及所生損害達到衡平,更無從撫慰告訴人因本件車禍所造成精神及身體上創傷,實難收懲儆之效,原審判決量處之刑未符社會期待,有違背量刑內部界限之違背法令,爰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三、按法官於有罪判決中,究應如何量處罪刑,為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諸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犯罪情狀之規定,於該法定刑度範圍內,基於合義務性之裁量,量處被告罪刑,此項量刑之裁量權,雖非得任意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理原則之拘束,即仍須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國民法律感情及一般合法有效之慣例等規範,尤其應遵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意旨,否則即可能構成裁量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655號判決意旨參照),然如非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明顯違法情事,自不得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即使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裁量權之審查,亦應同此標準,此不僅在保障法官不受任何制度外之不當干涉,更保障法官不受制度內的異質干涉,此方符憲法第80條所宣示獨立審判之真義;易言之,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原審就被告之犯罪情節及科刑部分之量刑基礎,已於理由內具體說明:審酌被告無駕駛執照仍貿然駕車上路,且疏未遵守交通規則,致撞擊告訴人成傷,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肇事後始終坦認犯行,及被告自述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前開罪刑等旨,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並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兼顧被告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既未逾越法定範圍,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畸重、畸輕或有所失入、失出之裁量權濫用之情事;再被告所犯之修正前過失傷害罪,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拘役或銀元500元以下罰金,再依前述規定加重及減輕其刑後,原審在法定刑內量處有期徒刑3月,即難謂有何輕縱之情,縱將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告訴人於就診後發現之前開傷勢納入科刑之審酌,亦難遽認原審量刑有何顯然失之過輕而違背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是客觀上查無顯然濫權之情,揆諸前揭說明,原審之量刑要無違誤,檢察官猶執前詞指摘量刑過輕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
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志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檢察官陳僑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李宜璇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