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交簡字第41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字第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交簡字第4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國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6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國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增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證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 中交簡 字第 418 號判決(101.03.06)【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 交簡上 字第 74 號(101.04.17)[撤回上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