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46號原告 董王素玉
董光偉 董佳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 律師
林忠儀 律師被告 孫淑美 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 律師上列被告孫淑美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薛嘉珩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