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 劉震宇 被告 郭永宇 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