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2號上訴人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訴字第332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叁萬零玖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捌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