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五○四號
原告甲○被告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桂堯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卓進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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