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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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林營壽 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後,經通知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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