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700號聲請人 劉宏邈 律師(即被繼承人 李憲昌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李憲昌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李憲昌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台幣壹萬零參佰零肆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憲昌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26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憲昌之遺產管理人,該裁定並於99年11月17日確定。茲因被繼承李憲昌名下部分財產,復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7年司執字第9764號執行拍賣在案,聲請人爰檢具報酬計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請求再酌定報酬新台幣(下同)100,338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前段定有明文。是遺產管理人自得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酌定遺產報酬。又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上開家事事件法第153條有關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報酬,依同法第141條之規定,於遺產管理人亦有適用。故法院依管理內容之繁簡程度等事項酌訂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合先敘明。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26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憲昌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並於100年4月7日、102年12月12日向本院聲請核定報酬,本院以100年度司家聲字第32號、102年度司繼字第2817號核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暨代墊費用23,000元、10,000元,並於100年10月4日、103年5月1日確定,先予敘明。本院審酌,聲請人自103年5月1日迄今,因管理被繼承人李憲昌遺產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參與訴訟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等,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非複雜,又斟酌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之久暫及耗費人力之程度等情狀,認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核定為10,304元(含已代墊費用即郵資304元),即屬適當。至聲請人請求時所主張之報酬,僅係作為本院酌定時之參考,是就超過本院核定金額部分,毋庸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