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嘉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541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沒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總驗餘淨重壹點捌柒肆陸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06年度毒偵字第5418號被告朱嘉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民國108年3月14日期滿。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驗餘淨重1.8746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5418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
6年度上職議字第11965號駁回再議,於108年3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新北檢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件在卷可參。而該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淨重1.8764公克,取樣0.0018公克,總驗餘淨重1.8746公克),此有該醫院106年7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存卷可稽(見新北檢106年度毒偵字第5418號偵查卷第64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均係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無訛,均應予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2只,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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