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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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94號聲請人 洪女 祝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林旆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
109年8月11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