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宗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91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2、12所載確定判決案號,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民國111年6月30日所為111年度聲字第2005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確定判決案號」欄所載「105年度審易字第195號」、附表編號2「確定判決案號」欄所載「105年度審簡字第643號」及編號12「確定判決案號」欄所載「109年度台上字第6109號」等語,乃係誤寫,不影響本院上開裁定之本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各該編號所示,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陳銘壎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妤瑄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28日105年10月1日106年3月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6233號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9654號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967、4257、4381、45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95號106年度審簡字第643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判決日期106年5月24日106年6月14日106年11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95號106年度審簡字第643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確定日期106年6月19日106年7月4日106年12月12日備註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500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107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3號編號1至2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0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新北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395號)。編號3至5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2日106年4月11日106年5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967、4257、4381、4594號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967、4257、4381、4594號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967、4257、4381、45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判決日期106年11月20日106年11月20日106年11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確定日期106年12月12日106年12月12日106年12月12日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3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4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18日105年12月30日106年1月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696、869、2401、3201號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696、869、2401、3201號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696、869、2401、320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690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690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690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4日106年12月4日106年12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690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690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690號確定日期106年12月30日106年12月30日106年12月30日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174號編號7至10部分,經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69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7年3月有期徒刑7年4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8日106年1月25日106年2月1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696、869、2401、3201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818、28819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818、288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69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11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118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4日110年5月20日110年5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69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10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109號確定日期106年12月30日110年12月15日110年12月15日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174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79號編號11至13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3月。編號13(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1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8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118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109號確定日期110年12月15日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