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8382號債權人寶祥鑫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方文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對債務人 周龍財 之請求依據,且未提出系爭票據是否經提示或曾依民法478條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存證信函,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