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24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2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249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景元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24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
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其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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