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292號
送達代收人 王香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用。經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張哲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292號
送達代收人 王香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用。經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