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292號

聲請人 黃昭輝黃天佑 之繼承人

送達代收人 王香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用。經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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