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859號
聲請人 江孟謙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 江李碧雲 之繼承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江孟謙、江翌綾、江宥璇於家事聲請狀狀末之簽章。
㈡、聲請人江孟謙、江翌綾、江宥璇於遺產繼承拋棄書表格填載與被繼承人之關係、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址,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相符。
㈢、聲請人江孟謙、江翌綾、江宥璇之
㈣、聲請人江孟謙、江翌綾、江宥璇之印鑑證明正本(申請目的應為拋棄繼承或不限用途)。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