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859號

聲請人 江孟謙

江翌綾

江宥璇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 江李碧雲 之繼承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江孟謙、江翌綾、江宥璇於家事聲請狀狀末之簽章。

㈡、聲請人江孟謙、江翌綾、江宥璇於遺產繼承拋棄書表格填載與被繼承人之關係、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址,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相符。

㈢、聲請人江孟謙、江翌綾、江宥璇之

㈣、聲請人江孟謙、江翌綾、江宥璇之印鑑證明正本(申請目的應為拋棄繼承或不限用途)。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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