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監宣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監宣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監宣字第339號聲請人 吳正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吳家楚 第一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本件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是否係為辦理被繼承人之遺
產分割事宜?若是,應提出願任特別代理人同意書上係載明「為辦理遺產分割事宜」。
三、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若相對人分得之部分小於其應繼分,則應一併提出該協議對相對人無顯然不利益之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張琳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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