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訴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駿傑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506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周駿傑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周駿傑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又本件被害人 羅金雄 行經上開地點時,雖未沿行人穿越道而橫越馬路,然本件刑事責任之認定,要不因被害人與有過失,而得解免被告之過失責任,至被害人與有過失之情節輕重,僅係酌定雙方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之依據,殊不影響被告本件刑事責任之罪責,附此敘明。
(二)再被告於肇事後,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當場承認為肇事人,進而接受裁判,有臺北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95頁),已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時疏未注意遵守交通規則,因此碰撞被害人,使被害人當場倒地,被害人雖經緊急送醫救治,仍於同日死亡,失去寶貴生命,對被害人家屬造成難以彌補之創傷,且迄未能與告訴人等即被害人之子女達成和解,亦未獲告訴人等之諒解等情(見本院審交訴卷第79頁),然念及被告坦認犯行,並參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從事之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被告之過失情節與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文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趙耘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25062號被告周駿傑0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駿傑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晚間9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西往東方向沿臺北市○○區○○○路行駛,嗣於同日晚間9時12分許,行經民生西路00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意外事故之發生,況依當時天候環境,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仍貿然騎車行進;適行人羅金雄當時正由北往南方向緩步行走,欲橫越民生西路(未沿行人穿越道),且當時已走至民生西路由西往東方向之車道內,而其他機車騎士見狀均有避開羅金雄行進路線,然因周駿傑疏未善盡前揭注意義務,以致所騎乘上開機車直接撞擊羅金雄身體,造成羅金雄除遭撞倒在地外,且因此受有腦出血、顱骨骨折、左側鎖骨骨折、左側第2至第6肋骨骨折、骨盆骨折、右小腿開放性骨折等傷勢,嗣羅金雄雖經緊急送醫救治,然仍因神經性休克,而於同日晚間10時50分不幸死亡。
二、案經案經 羅珮毓羅珮瑄羅珮嘉 (均為羅金雄女兒)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周駿傑之供述│1.本件車禍發生於被告騎車││││直行期間之事實。││││2.被告疏未善盡前揭注意義││││務之事實。│││││├──┼───────────┼────────────┤│2│告訴人羅珮毓、羅珮瑄、│1.其等父親羅金雄當時係結│││羅珮嘉於警詢、偵訊時之│束在臺北馬偕紀念醫院院│││陳述│牧部之義工工作,要搭乘││││公車返回住家之事實。││││2.其等均提出告訴之事實。│││││││││││││││││││││├──┼───────────┼────────────┤│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1.本件車禍現場環境及相關│││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車損情形。│││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2.本件車禍發生之始末經過│││(一)(二)、車禍現場及車│情形。│││損照片、車禍現場路口監│3.被告疏未善盡前揭注意義│││視器及附近公車所裝設行│務之事實。│││車紀錄器當時攝得畫面檔││││案及擷取列印資料││││││├──┼───────────┼────────────┤│4│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羅金雄因本件車禍而受有腦│││錄表、臺北馬偕紀念醫院│出血、顱骨骨折、左側鎖骨│││門診紀錄單、急診病歷、│骨折、左側第2至第6肋│││診斷證明書、本署108│骨骨折、骨盆骨折、右小腿│││年度相字第728號相驗│開放性骨折等傷勢,雖緊急│││卷宗資料│送醫救治,然仍因創傷性休││││克,而於同日晚間10時││││22分不幸死亡之事實。│││││││││││││││││││││││││││││├──┼───────────┼────────────┤│5│小蜂鳥國際物流有限公司│1.被告於車禍當日晚間,在│││108年11月11日函文│該公司接單配送情形。││││2.最後1筆接單時間為同日││││晚間8時33分許,送件地││││點為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案發前已完成配送)││││。│││││││││││││└──┴───────────┴────────────┘
二、核被告周駿傑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檢察官黃筵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顏秀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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