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四一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審判長法官謝靜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