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建保證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八○號
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
徐揆智 律師 陳怡如 律師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金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合建保證金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叁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貳拾柒萬柒仟柒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零伍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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