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541號原告甲○○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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