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8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雅玲 被告大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志忠 被告 林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
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貳拾玖萬參仟捌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大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一公司)於民國108年1月11日邀同被告林志忠、林南榮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新臺幣(下同)960萬元額度內,向原告借款,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率0.838%,且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依約未清償本金或不付息,或退票時,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之後被告大一公司於108年2月14日向原告借款各65萬元、195萬元,約定還款日為108年8月14日,且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4日按月付息,到期清償本金;被告大一公司再於108年7月11日向原告借款各175萬元、525萬元,約定約定還款日為109年1月11日,且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1日按月付息,到期清償本金。詎被告大一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08年9月11日止,尚積欠本金829萬3,
822元及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為此,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資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利率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30頁、第73頁),經核與其所述相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29萬3,
8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廖俐婷附表┌──┬─────────┬─────────────┬────────┬─────┬────────┬────────┬───────┐│序號│積欠本金(新臺幣)│借款日及到期日│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逾期6個月以內,│逾期超過6個月,│借款金額│││││││依利率欄所示利率│依利率欄所示利率││││││││10%計算違約金│20%計算違約金之││││││││之期間│期間││├──┼─────────┼─────────────┼────────┼─────┼────────┼────────┼───────┤│1│32萬3,457元│108年2月14日、108年8月14日│自108年9月27日起│3.531%│自108年9月27日起│自109年3月28日起│65萬元│││││至清償日止││至109年3月27日止│至清償日止│││││││││││├──┼─────────┼─────────────┼────────┼─────┼────────┼────────┼───────┤│2│97萬365元│108年2月14日、108年8月14日│自108年9月27日起│3.531%│自108年9月27日起│自109年3月28日起│195萬元│││││至清償日止││至109年3月27日止│至清償日止│││││││││││├──┼─────────┼─────────────┼────────┼─────┼────────┼────────┼───────┤│3│175萬元│108年7月11日、109年1月11日│自108年9月27日起│3.531%│自108年9月27日起│自109年3月28日起│175萬元│││││至清償日止││至109年3月27日止│至清償日止││├──┼─────────┼─────────────┼────────┼─────┼────────┼────────┼───────┤│4│525萬元│108年7月11日、109年1月11日│自108年9月27日起│3.531%│自108年9月27日起│自109年3月28日起│525萬元│││││至清償日止││至109年3月27日止│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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