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全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全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全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黃士漢 相對人即債務人達鑫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貳億伍仟伍佰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億伍仟伍佰萬元,或將相同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屆期未清償者,移送強制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9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因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於新竹縣○○鄉○○村○○段92、101、102、114、271、272、27
8、279、280、281、282、283、284、285、290、
291、292地號等土地,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5月1日以府環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限期改善在案,惟相對人屆期未為處理,今聲請人將代為清除處理,並向相對人求償清理及衍生費用之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255,000,000元,為防止相對人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非法棄置場址清除處理之責任,造成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可能,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25,500,000元(按:包括清理費用244,800,
000元、現場挖土機等作業費用10,200,00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三、經核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相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處分書及送達回執、估算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等件為相當之釋明,尚無不合,爰准許之。惟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255,000,000元或將同額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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