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5號聲請人旭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信安 相對人 陳美君
陳雅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六年存字第一六二九號、九十七年度存字第六六二號、九十七年存字第一六三○號、九十七年度存字第六六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依序為參拾萬元、伍拾壹萬元、參拾萬元、伍拾壹萬元准予發還。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提存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2381號、97年度裁全字第761號、96年度裁全字第2380號、97年度裁全字第760號民事裁定,為相對人擔保,曾分別提供新臺幣30萬元、51萬元、30萬元、
51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本院96年存字第1629號、97年度存字第662號、97年存字第1630號、97年度存字第66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已同意返還,有同意書4份在卷可稽,經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葉昱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