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0號原告 張秀欉 法定代理人 蔡海碧 訴訟代理人 蔡德員 被告 陳榮太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原告應於開庭7日前,就被告民事答辯㈡狀抗辯:原告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現存之婚後財產應有新台幣1,035,800元提出答辯,並將答辯狀繕本直接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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