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而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聲請書誤載為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查受刑人甲○○前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易
字第三三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嗣經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九六號判決(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投刑簡第二六五號判決(於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上揭二罪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二六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嗣經提起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五三號判決(於九十五年二月九日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數罪經接續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
㈡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核准假
釋在案,而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交付保護管束,固有法務部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法矯字第○九五○○四○四五九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在卷可佐。然揆諸前述,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該案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而非本院,上開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欄亦載明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㈢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於假釋期間交付保護管束,顯然有誤,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