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1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志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志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志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108年3月27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聲請書誤載為受刑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107年8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
106年12月27日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5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於107年2月1日判決確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年3月14日以107年度審易字第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7年4月11日判決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年11月7日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5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7年12月11日判決確定,並由本院就上開判決所科之刑,於
108年3月27日以108年度聲字第3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於108年4月8日裁定確定(於108年12月21日執行完畢)。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年11月28日以107年度審易字第23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07年12月22日判決確定(指揮書執畢日期為
109年7月21日)。受刑人於107年8月22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108年度聲字第363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及107年度審易字第2381號判決所科之刑,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7月2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2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9年6月29日;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5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76560號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109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6562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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